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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废止)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6 阅读次数: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依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经过合法程序申报审批后成立的、按照社团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校社团不能是任何校外非政府组织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二条 社团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三条 社团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社团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规划当中。社团必须挂靠在学校职能部门或教学院系下,由指导单位具体管理和指导,并受共青团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统一监督,具体执行监督管理社团的职能机构为校团委社团管理部。

第四条 校团委下设社团管理部监督和管理社团,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管理部以“服务社团,监督社团,协调社团,建设社团”为宗旨,发挥沟通学校管理部门和各社团的作用,帮助社团协调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承认并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申请成立新社团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其他时间不得申请成立新社团。未经批准、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或私自成立社团的,将被视为非法社团,社团管理部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停止其活动,并报相关部门处理。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2.由7名以上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联合发起,会员达到20人以上;社团会员总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400人之内。

3.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的详尽发展规划。

4.社团的名称应规范精简符合其性质,其全称应冠以“西安石油大学(社团名称)”字样,进行对外宣传和组织活动时须使用全称。

5.与现有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6.不得成立任何以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和社团等。

7.社团负责人应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习成绩良好且无任何处分记录。

8.有唯一指导单位,有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

9.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导教师,有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

第六条 新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其基本程序为:

1.社团主要发起人向社团管理部提出成立意向,由所在指导单位同意(若指导单位为教学院系,须院系党委同意;若指导单位为职能部门,须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经社团管理部审核后即可开始筹备组建社团。具备社团设立条件的,应当根据基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

(1)理论学习类

(2)科技创新类

(3)体育竞技类

(4)文化艺术类

(5)兴趣爱好类

(6)志愿公益类

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不允许成立宗教类社团。

2.筹备过程中,社团发起负责人持本人学生证在社团管理部登记,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院系班级、宿舍、电话等);

(2)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书面材料,需提供社团的指导老师意见及发起人所在院系党组织评定意见;

(3)社团的章程及社团成立申请书;

(4)社团管理部或发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它情况。

3.申请材料经社团管理部审查合格后,组织社团主要发起人答辩。

4.答辩通过后由社团管理部报校团委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在社团管理部办理社团成立登记手续。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管理部,一份社团自留),社团拟定成立。

5.社团拟定成立后即进入社团成立考察期,考察期为两个月 ,考察期内社团可以进行符合社团宗旨的各类活动,考察期后经社团管理部鉴定符合成立条件,社团予以正式成立。

6.社团批准成立后,应由社团管理部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它有效形式宣布成立。批准之日为社团成立之日。

第七条 社团章程应包含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和类别;

2.社团性质和宗旨;

3.社团组织机构及职责;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社团干部产生方式、任免程序、任职期限;

6.会员大会的召开;

7.社团经费的来源、财物管理和财物使用;

8.章程的修改办法;

9.制定章程的日期;

10.社团活动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初均要向社团管理部注册,凡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放弃社团合法性,社团管理部强制注销未注册社团,并向全校公告。该社团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活动。

1.注册时必须向社团管理部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公共财产清单;

(2)社团各类信息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4)社团主要干部(部长以上)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院系、班级、宿舍、联系方式等)。

2.材料由社团管理部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管理部,一份社团自留)。

3.社团每学期第二周开始注册,注册时间为一周。

4.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组织机构面向本社团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指导单位党组织直接任命,报社团管理部备案。各社团的决策机构是社团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本社团章程;

2.选举、更换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3.讨论并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财物报告;

5.审核社团相关评优人选;

6.社团的其它重大工作安排。

第十条 社长为社团的首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该社团工作;执行机构是在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的修改应根据章程的规定,报社团管理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社团不得私刻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三条 社团应建立自己独立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规范档案管理。社团档案包括社团主要干部档案,社团活动档案,社团建设档案,社团财务档案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省相关政策规定,任何未取得统一刊发编号的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原则上社团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刊物,如确有需求,须向校团委申请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采取申请登记制,任何社团任何活动必须在活动前报社团管理部审批。以下是社团活动举办流程:

1.活动申请,大型(全校级等)活动提前一个星期,小型(院系级等)活动提前三天申请。

2.活动监督,社团活动举行期间,社团管理部将对社团活动进行全程跟进,保证社团活动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3.活动宣传,社团在进行活动宣传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社团在活动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递交社团活动通讯稿及照片。

4.活动总结,社团在活动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递交社团活动总结。

5.社团日常训练由社团自行安排,每学期初向社团管理部上交社团日常训练计划,期末上交社团日常训练总结。

第十七条 社团管理部对社团各项活动进行考核,其结果将累计至学年末作为考核社团工作和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学年举行一次社团文化艺术节,该活动各项事宜由社团管理部统一部署,各个社团须根据社团管理部的部署进行具体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文化节开幕式、闭幕式由校团委主办,各社团须按照社团管理部的统一部署,协助举办。

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社团必须合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社团管理部和社团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社团须配备两名财务管理人员。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费来源及使用

1.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以及会员会费、接受学校奖励等;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社会经费资助,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报校党委审批。

2.社团会费的收取时间为每年九月,其他时间均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参加社团的会员本着在认可协会规章、制度、思想的原则,自愿缴纳会费,任何社团不得欺骗的行为诱导、强制学生缴纳会费,一经举报或查出情况属实,上报相关部门及主管单位严肃查处。各社团根据自身情况收取,以20元/人·年为上限。若有特殊情况应向社团管理部社团部提出申请。

3.社团在收取会费时,对于会费及收入情况不得有隐瞒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处,必将严肃处理。

4.社团经费支出要有合理的计划、详细的记载和原始的票据凭证。(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 经手人、负责人签字,余额等)。

5.原则上社团不得私自开展外联活动。

6.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私分、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如社团解散,则按实际余额平均分配。

7.经费每次使用时,须有社团负责人签字并保留记录。

8.社团收支所用票据及帐本,须由社团专人保管。由社团管理部负责核实。凡出现滥用经费者,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由该负责人填补不合理支出。

9.社团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应向该社团全体成员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共青团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监管及社团管理部组织的抽查。社团每学期末须公布正式的学期财物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供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本社团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自己所有。社团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团管理部和指导单位备案。所有固定资产都应做好管理与移交,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和资产交接工作。若财务状况与收支记载不符、会费无故缺失等情况,将通报指导单位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上届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社团负责人、成员、指导老师及指导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导单位须严格选拔社团负责人,并将社团负责人纳入本单位学生干部管理序列。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由各教学院(系)指导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其名单须报院(系)党组织审批通过后生效,并在审批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备案;由学校职能部门指导的社团,其主要负责人名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生效,并在审批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换届须征得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指导单位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社团干部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原则上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2.对社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愿意为社团为同学奉献自己的力量;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注意维护社团形象,能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5.自觉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该社团财务负责人。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管理部重要职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下列项目之一,将被撤销职务:

1.会员大会评议不合格者;

2.不对社团活动进行管理,无故两个月不开展活动的;

3.一学期有3次以上未参加社团大会的;

4.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5.因个人过失造成社团财物重大损失或社团帐目混乱不明的;

6.因指导不当使社团及自身犯有严重错误的;

7.任期内出现不及格科目的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8.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第三十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兴趣、爱好、专长等自愿申请加入社团。国际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能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3.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4.热爱社团,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自觉维护社团利益;

5.发挥专长,推动社团发展;

6.遵守学校及本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所在社团各类活动;

2.参与所在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参与评优表彰;

5.监督所在社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

6.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7.对所在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8.按照章程自由退团(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纪的成员,社团可对其除名,涉嫌违法的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社团成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进行投诉,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西安石油大学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院系。

第三十五条 社团指导单位对社团有管理职责,并为社团提供所需的资金及场地等发展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意变更社团指导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须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社团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为西安石油大学教职工,原则上应当是中共党员,并经社团所在指导单位同意。每名指导老师只能指导一个社团。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单位对社团指导老师有任免权力,在社团需要时及时变更相应社团指导老师。

 第三十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团日常活动开展负有直接指导责任,每学年与社团成员面对面交流不少于4次。

第四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指导单位批准并报社团管理部备案,方可变更。

第七章 社团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团管理部每年9月份对所有社团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遵守《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情况;

3.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和完成会员信息注册的情况;

4.根据章程开展社团活动、进行活动报备、活动总结的主要情况;

5.社团规章制度制定的情况;

6.主要负责人变化的情况;

7.社团年度获奖的情况;

8.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9.其他有关情况。

四十二条 年审方法和步骤

1.各社团于社团工作群下载年审相关材料,填写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社团管理部做好年审工作;

2.社团于相应时间内向社团管理部报送年审材料;

3.社团管理部对社团按本办法规定的年审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

4.社团管理部于相应时间内,将经过初审的年审材料报送至校团委处;

5.社团管理部联合会出具年审结论,即“合格”、“不合格”,并发布年审结论公告;

四十三条 年审等级及标准

社团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共《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上一学年未有效开展活动;

3.内部机制建设混乱,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4.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审;

5.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6.年审期间社团总人数不足7人 。

四十四条 年审结果的分析和处理

1.社团管理部及相关单位对社团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审结论。对于“年审合格”的社团予以通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或注销等相应处罚;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期结束后,社团管理部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2.对不参加年度审查的社团,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注销。

八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1.社团负责人更换时,新任负责人与原负责人不属于同一院系,新任负责人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将指导单位变更至本单位,若无法实现,则社团将予以注销,其他情况下,社团不得随意变更指导单位;

2.社团指导老师调整至其他单位时,社团应及时向指导单位申请更换指导老师,即指导老师必须为本单位教师,其他情况下,社团不得随意变更指导老师;

3.各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社团可自行提出注销申请,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及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社团管理部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社团管理部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到社团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九章 社团奖惩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统筹安排社团考评工作,并由社团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十条 社团实行定期考评制度。每学年社团管理部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全校所有社团进行考核评定。学校共青团工作“五四”综合评优期间,社团管理部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及个人(含指导教师)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等奖项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者,由社团管理部或指导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限期整改、强行注销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2.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或损害会员利益活动的;

3.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活动的;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

5.在各项监督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一学期内公开活动不足五次的;

7.违规收取社团费用的;

8.有严重财务问题的;

9.私刻社团公章的;

10.社团管理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